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96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戴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戴彜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戴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劉戴彜因犯如附表所載之施用第一級毒品2罪,分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緝字第7號、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897號)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為│備註││號││││及案號├──────┬────┼──────┬────┤得易科││││││││法院及案號│判決日期│法院及案號│判決確定│罰金之│││││││││││日期│案件││├─┼────┼────┼─────┼────┼──────┼────┼──────┼────┼───┼────┤│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3年12月│臺灣宜蘭│臺灣宜蘭地方│106年5│臺灣宜蘭地方│106年7│否│臺灣宜蘭│││防制條例│7月│26日晚間6│地方檢察│法院106年度│月31日│法院106年度│月10日││地方檢察│││(施用第││時許│署105年│訴緝字第7號││訴緝字第7號│││署106年│││一級毒品│││度撤緩毒││││││度執字第│││)│││偵字第46││││││2730號(││││││號││││││已執畢)│├─┼────┼────┼─────┼────┼──────┼────┼──────┼────┼───┼────┤│2│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6年5月│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7年9│臺灣新北地方│107年10│否│臺灣新北│││防制條例│8月│17日19時17│地方檢察│法院107年度│月21日│法院107年度│月30日││地方檢察│││(施用第││分為警採尿│署106年│審訴字第897││審訴字第897│││署107年│││一級毒品││前回溯26小│度毒偵字│號││號│││度執字第│││)││時內某時許│第9058號││││││173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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