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822號聲請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員林郵局法定代理人 李百誠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員林郵局之法定代理人為李百誠之釋明。
二、請具狀詳細說明票據遺失過程。
三、請具狀說明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