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原告 鄭國忠 被告 丁啓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30號)之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劉美香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書記官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