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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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原告 尤方春菊

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 律師

陳世明 律師

被告 郭秀月

尤正龍

尤麗雲

尤麗雅

上一人

財產管理人 林易玫 律師

被告 尤明隆

張陽仔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尤佳菁

被告 尤慧鳳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簡如卿

(送達處所:屏東縣○○市○○里○○路00號)

被告 尤淑芳

黃璽麟

邱鴻全

郭秀菊

郭上川

郭秀女

郭上茂

徐玟玲

徐浚峰

尤妙園

尤妙正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5樓)

尤俐晴

尤蕙芯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黎玲

被告 謝蕙廷

朱陳月照

陳月珍

周淑芬

陳暐翔

楊順吉

楊順進

楊美玉

楊順和

吳黃 鑾嬌

黃鑾雀

黃秋生

黃鑾香

黃筠涵

林貴寶

林清源

林芳婷

林清興

陳國輝

劉陳麗花

陳梅花

陳賽花

陳秀香

陳國勇

陳瑞昇

陳家洋

黃秀英

黃進中

黃皇明

黃鑾英

林聰吉

林聰元

林書維

簡綠雲

林龍和

許萬赫

許文雄

許美月

許瓊招

許晉彰

許詠翔

李立偉

李秀媚

李秀燕

李俊昱

李宏榆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李敏塔

被告 楊水清

楊水源

李衍志 律師即 楊智雄 之遺產管理人

李楊玉美

董美玉

董美珠

董鳳美

董正成

董正義

董常紘

尤義郎

尤義憲

尤義銘

尤勢驛

龔程

尤志成

尤馨屏

吳文水

吳佳宜

黃秋旺

黃志宏

黃秋燕

黃怡蓉

黃幸花

黃幸慧

黃瑞菊

王文淵

王文楷

王文歆

尤微鑫

尤貞雄

尤榮宗

吳長信

吳濬宏

吳育慶

簡文彥尤慧蘭 之遺產管理人

參加人 陳沛宏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慶曼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3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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