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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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原告 尤方春菊
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 律師
陳世明 律師
被告 郭秀月
上一人
財產管理人 林易玫 律師
被告 尤明隆
尤 張陽仔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尤佳菁
被告 尤慧鳳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簡如卿
(送達處所:屏東縣○○市○○里○○路00號)
被告 尤淑芳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5樓)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黎玲
被告 謝蕙廷
蔡 黃鑾雀
林書維
林 簡綠雲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李敏塔
被告 楊水清
尤 董鳳美
梁 黃秋燕
參加人 陳沛宏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慶曼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3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