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4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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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美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美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美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6月9日公務詢問紀錄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李美燕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各罪曾定之應執行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關於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至6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查,檢察官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卷附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陳葳法官劉敏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施耀婷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附表:受刑人李美燕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原聲請書附表編號3、│││││12至14)│├──────┼───────────┼───────────┼───────────┤│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年1月│││││(共4次)│├──────┼───────────┼───────────┼───────────┤│犯罪日期│106.10.31│106.11.28│①106.08.12│││││②106.09.12│││││③106.09.20│││││④106.07.14│├──────┼───────────┼───────────┼───────────┤│偵查(自訴)│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82號│毒偵字第201號│偵字第499、1156、1245││號│││號、107年毒偵字第505│││││、506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85號│107年度訴字第21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631號││實├────┼───────────┼───────────┼───────────┤│審│判決日期│107.05.30│107.06.29│108.11.05│├─┼────┼───────────┼───────────┼───────────┤│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85號│107年度訴字第21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631號││決├────┼───────────┼───────────┼───────────┤││判決確定│107.06.19│107.06.29│108.12.04│││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7年執字第│苗栗地檢107年執字第│1.苗栗地檢109年執字第│││2423號│3133號│242號│││││2.編號3-6定執行刑9年10│││││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原聲請書附表編號4至9│(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0、│(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5)│││)│11)││├──────┼───────────┼───────────┼───────────┤│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3月│有期徒刑7月│││(共6次)│(共2次)││├──────┼───────────┼───────────┼───────────┤│犯罪日期│①106.09.21│①106.09.14│106.08.19│││②106.08.23│②106.09.21││││③106.08.25│││││④106.07.12│││││⑤106.07.31│││││⑥106.08.20│││├──────┼───────────┼───────────┼───────────┤│偵查(自訴)│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499、1156、1245│偵字第499、1156、1245│偵字第499、1156、1245││號│號、107年毒偵字第505│號、107年毒偵字第505│號、107年毒偵字第505│││、506號│、506號│、506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631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631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631號││實├────┼───────────┼───────────┼───────────┤│審│判決日期│108.11.05│108.11.05│108.11.05│├─┼────┼───────────┼───────────┼───────────┤│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631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631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631號││決├────┼───────────┼───────────┼───────────┤││判決確定│108.12.04│108.12.04│108.12.04│││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1.苗栗地檢109年執字第242號│││2.編號3-6定執行刑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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