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5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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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9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51號原告 江素卿 被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代表人 黃育民 (處長)訴訟代理人 江昀潔
張銀妹 曾美臻 上列當事人間因房屋稅籍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蕭忠仁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劉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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