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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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上訴人戊○○
子○○己○○庚○○丙○○乙○○丁○○壬○○辛○○癸○○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月5日本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1,167,594元(計算式:588,80
8+843,958+1,149,514+1,050,816+1,208,842+1,418,
140+1,296,826+1,189,064+1,391,051+1,030,575=11,167,59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5,4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書記官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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