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政霆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政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政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如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示之刑(本院按: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及2年3月),在法務部○○○○○○○執行中,於111年1月1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111年1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08800號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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