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8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春英
(已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大富翁」、「紅藍對抗」各壹台(各含IC板壹塊)及現金新台幣壹仟零伍拾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亦為刑法第266條第2項所明定。
三、查本件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大富翁」、「紅藍對抗」各1台(各含IC板1塊)均為當場查獲之賭博器具;而現金新台幣1,050元,係在賭檯上查獲之財物,則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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