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7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7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708號債權人 呂咨育 債務人 賴建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經查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關於利息併入本金部分,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7月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釋明利息併入本金及請求利息之依據各為何?」該裁定已於105年7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就該部分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童淑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