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76號聲請人 戴雋財 代理人 陳振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戴文學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戴文學於民國二十九年六月二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戴文學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戴文學(男、民國前O年0月0日生)自日據時期即民國15年8月7日後,即行方不明,迄今均無任何戶籍異動之紀錄,聲請人為失蹤人之孫,前經鈞院准以105年度亡字第4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入出境查詢紀錄等件為證。綜上事證,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件失蹤人 於昭和 12年6月
20即民國26年6月20日於日據時期簿冊登記退去後,即未再有任何戶籍異動資料,亦查無入出境紀錄,因失蹤人為年滿
80歲以上之人,其失蹤期間算至29年6月20日已屆滿3年,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情形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以失蹤屆滿3年之日即29年6月20日下午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