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5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511號

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衍新

債務人 許文寧

許祖華

許祖毓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 歐靜蕙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零貳佰貳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繼承人歐靜蕙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死亡,債務人為歐靜蕙之繼承人,債權人請求逾債務人繼承歐靜蕙之遺產範圍內之給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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