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中常會決議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938號聲請人 黃文發
樓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中常會決議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本院裁定(103年度台聲字第140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2月9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所地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是項送達於同年月19日生效。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台聲字第410號裁定予以駁回,該裁定已於106年4月12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台北市○○區○○○路○段○○號9樓居所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亦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並於同年月22日生效。聲請人迄今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繳裁判費,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謀焰法官周舒雁法官吳光釗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