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1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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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1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振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振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振記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提出聲請。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之宣告刑出於二以上之科刑判決而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者,以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者為限(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738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因詐欺等案件,分別經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各該宣告刑,並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確定在案,另附表編號2至6部分曾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等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690號判決、本院99年度易字第110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認聲請正當,本院審酌定執行刑應遵守之外部與內部界限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宜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附表:
┌──────┬──────┬──────┬──────┬──────┬──────┬──────┐│編號│1│2│3│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8月26│98年5月28日│98年8月3日│99年2月下旬│99年3月29日│99年4月19日│││日14時10分許│14時許│12時許││12時30分許│12時許│├──────┼──────┼──────┼──────┼──────┼──────┼──────┤│偵查(自訴)│桃園地檢97年│桃園地檢99年│桃園地檢99年│桃園地檢99年│桃園地檢99年│桃園地檢99年││機關年度案號│度偵字第2126│度偵字第2091│度偵字第2091│度偵字第2091│度偵字第2091│度偵字第2091│││1號│2號起訴,99│2號起訴,99│2號起訴,99│2號起訴,99│2號起訴,99││││年度偵字第25│年度偵字第25│年度偵字第25│年度偵字第25│年度偵字第25││││609號移送併│609號移送併│609號移送併│609號移送併│609號移送併││││辦│辦│辦│辦│辦│├──┬───┼──────┼──────┼──────┼──────┼──────┼──────┤│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0年度上易│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字第690號│1103號│1103號│1103號│1103號│1103號││├───┼──────┼──────┼──────┼──────┼──────┼──────┤││判決日│100年6月7│100年12月6日│100年12月6日│100年12月6日│100年12月6日│100年12月6日│││期│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0年度上易│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字第690號│1103號│1103號│1103號│1103號│1103號││├───┼──────┼──────┼──────┼──────┼──────┼──────┤││判決確│100年6月7│101年6月28│101年6月28│101年6月28│101年6月28│101年6月28│││定日期│日│日(撤回上訴│日(撤回上訴│日(撤回上訴│日(撤回上訴│日(撤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