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股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54號上訴人甲○○送達代收人 李克欣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訴字第
354號交付股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1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