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73號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郭杞堂 律師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等因97年度易字第11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丙○○、甲○○偽造文書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李毓華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書記官劉依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