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7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7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73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柯淑 (原名: 柯淑嫻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柯淑(原名:柯淑嫻)或柯淑(原名:乙○○)?)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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