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57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57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57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余螢螢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展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玖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李展翰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支票(票號:AP0000000至AP0000000、AP0000000、AP0000000至AP0000000、AP0000000)共十一紙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該裁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該部分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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