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小字第380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宣示判決筆錄原告展新建材有限公司
3樓之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𢖍被告丙○○
巷4號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苗小字第380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上午09時59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邱光吾書記官葉燕蓉通譯孫名慧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 陸佰 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書記官葉燕蓉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