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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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34號聲請人 謝雅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謝雅涵(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 謝春福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民國98年4月27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謝雅涵於民國(下同)88年8月3日經相對人即養父謝春福收養為養女,因養父謝春福已於民國98年4月27日死亡,是聲請人聲請終止其與養父間之收養關係,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母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即收養人謝春福之除戶謄本、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主張其被收養後,養父謝春福大多時間待在寺廟裡修行,其仍與本生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生活費用亦由本生父母負擔等情,亦據聲請人於本院100年1月5日調查時陳述明確,並經關係人即聲請人之生父 謝金明 、生母謝 蔣秀梅 到庭證述屬實,是聲請人與收養人間關係淡薄,長年無扶養之事實,應可認定。而關係人即聲請人之生父謝金明、生母謝蔣秀梅對於本件終止收養亦均表明同意等語。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聲請本件終止收養關係,係為回復與本生父母間之關係,自當予以尊重。此外亦查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於法自無不合,應予許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黃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