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家催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家催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家催字第12號聲請人 陳佳慧 相對人 孟玉萍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孟玉萍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孟玉萍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條陳報期間,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民事訴訟法第628條、第629條第1項亦有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孟玉萍(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係聲請人之母親,失蹤人於民國(下同)92年2月16日無故離家,迄今未歸,已逾7年毫無音訊,目前生死不明,為此聲請准對失蹤人孟玉萍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聲請人及證人即失蹤人之配偶 陳琪芳 到庭陳述在卷(見本院99年11月24日、
100年1月5日訊問筆錄)。又聲請人之舅舅即相對人之弟 孟廣偉 於100年2月14日曾以電話向本院表示:伊和相對人一家沒有往來,相對人一家於伊母親 孟邱春妹 過世時均未返家盡孝道,且相對人已經失蹤很久了,伊和相對人完全沒有聯絡,所以100年3月2日不會到庭,亦不會具狀表明意見等語,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稽。本院復依職權查詢失蹤人孟玉萍之戶籍資料、入出境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勞保資料、中央健康保險局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手機門號申辦資料等,均無所獲,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99年12月6日移署資處鈺字第0990177401號函、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99年10月21日健保桃字第0993061114號函、本院網路行動電話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勞工保險局99年10月21日保承資字第0991044168
0號函等件附卷可稽,自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2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黃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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