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龔文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龔文輝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龔文輝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結,茲因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0年10月12日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經本院於108年2月18日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108年9月10日以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嗣本院於免責審查時,認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事由,而以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9號裁定不予免責。債務人於受上開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因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免責要件,經本院於110年9月22日以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裁定免責,並於同年10月12日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是以,債務人主張其業經本院裁定免責確定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書記官劉亭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