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091號聲請人 尤福成 上列聲請人尤福成因與相對人 吳文勝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尤福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又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故請敍明本件本票有無提示,如有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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