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顧問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65號原告 聞心廣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頂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顧問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