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2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2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24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張春金裕紘事業商行債務人 林婉寧
一、債務人張春金即裕紘事業商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壹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裕紘事業商行張春金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婉寧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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