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873號聲明人乙○○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聲明人乙○○之法定代理人為 黃慈莉 ,並補正其印鑑證明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人聲請,依其提出之聲請狀記載,聲明人乙○○為未滿七歲之人,其非有行為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乃本件關於聲明人乙○○部分,未據其另一法定代理人黃慈莉簽名蓋章,並提出其印鑑證明,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書記官簡維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