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壢簡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56號原告 陳梓維 被告 湯孟瑜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1年度壢簡字第5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翁毓潔法官張少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段永玉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