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4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4371號債權人 廖芳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力豐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確認事實理由債務人「茂豐化學企業有限公司」簽名支票乙紙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