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4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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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4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4383號債權人 張志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金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許金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狀附4張支票發票人均為鼎新盛鋼品有限公司)。
㈡確認附表中記載支票發票人為「許金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確認請求原因及事實中記載聲請人持有「許金麗」簽發支票4張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