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4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4378號債權人新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仲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余均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㈡提出工程款236,395元之發票或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