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4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4197號聲請人 蕭聖耀 代理人 王呈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許秀月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臺端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內敘明「持有…本票壹張」又聲請狀之狀尾為「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委任狀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登記處公鑒」,請具狀更正。及請聲請人區分三張本票各自請求金額為何?㈡請提出相對人許秀月(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