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家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家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劉家增因犯傷害致死等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2、3等2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千羽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劉家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傷害致死│恐嚇│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15日│101年6月14日│101年8月31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99年度少連偵字第│署101年度少連偵字第│署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77號│170號、101年度偵字│170號、101年度偵字││││第26903號、102年度│第26903號、102年度││││偵字第1094、9370號│偵字第1094、937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579│102年度訴字第680號│102年度訴字第680號││實││號│、102年度易字第1454│、102年度易字第1454││審│││號│號││├──┼──────────┼──────────┼──────────┤││判決│101年4月19日│102年7月30日│102年7月30日│││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587│102年度訴字第680號│102年度訴字第680號││決││號│、102年度易字第1454│、102年度易字第1454│││││號│號││├──┼──────────┼──────────┼──────────┤││判決│102年9月4日│102年12月9日│102年12月9日│││確定││(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日期││││├─┴──┼──────────┼──────────┼──────────┤│是否為得│否│否│否││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047│署103年度執字第2942│署103年度執字第2942│││4號(刑期自102年10│號(編號2、3定應執│號(編號2、3定應執│││月14日起至109年11月│行有期徒刑1年2月,│行有期徒刑1年2月,│││4日止)│刑期自109年11月5日│刑期自109年11月5日││││起至110年5月7日止│起至110年5月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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