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72號原告 廖玉鳳 特別代理人 林秋伶 被告 林春宏 被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原告對被告林春宏、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本院職權查調系爭土地之鄰近土地其實價登錄交易資料所得,本件爰以臺中市大里區新甲段土地單價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2,000元,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4,585,440元(計算式:593.32㎡×92,000元/㎡=54,585,4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2,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