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64號原告勤耕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宜蓁 訴訟代理人 謝博戎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豪毅 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67,0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書記官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