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971號聲請人 蔡余秀麟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完整記載開立日期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二、請具狀陳明系爭支票(票據號碼:CM0000000號)之發票人正確姓名為何?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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