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87號原告 馮德元 被告 鍾羅翠苓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先位聲明、備位聲明互相競合,應依其中價額最高即先位聲明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