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92號原告皇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友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志生 、 陳俐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7,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