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9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9134號聲請人 趙晉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趙崇伶 、 王興順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
二、 陳明 相對人姓名究為「 王順興 」或「王興順」,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三、提出相對人趙崇伶、王興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