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袋重)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毒品),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為警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聲請書誤植為「第二級毒品海洛因」)毛重1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屬違禁物。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含袋重)1公克係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沒收銷燬之。
爰依修正前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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