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878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甲○○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壹千元整;如已繳納,請繳交綠色收據。
二、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掛失通知函正本一件。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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