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26號上訴人 黃璟恆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詠瑄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書記官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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