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196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力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品豪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書記官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