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更一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更一字第21號原告 陳吉盛 訴訟代理人 凃逸奇 律師被告 周月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整,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書記官劉士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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