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94號原告 吳玟 諭送達代收人 吳山堂
張麗華 被告 何孟庭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100年度交訴字第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15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柯雅惠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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