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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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555號聲請人 陳秀英 相對人 龍嘉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萬90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前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768號判決被告即相對人敗訴,並諭知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34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是以,相對人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核先敘明。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於第一審所支出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9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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