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勇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秀美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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