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3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22號(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8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柒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罪及搶奪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6款之規定,於民國98年4月16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嫌仍屬重大,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7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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