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行使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1年4月間犯行使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803號(偵查案號: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69號),判處有期徒刑肆月,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275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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