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1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1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1444號聲請人甲○○
1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宜芳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歐文政┌──────────────────────────────────────────┐│附表:97年度票字第1144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即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97年6月21日│60,000元│97年11月3日│97年11月3日│No059606│├──┼───────┼────────┼───────┼──────┼───────┤│002│97年6月30日│90,000元│97年11月3日│97年11月3日│No059611│├──┼───────┼────────┼───────┼──────┼───────┤│003│97年7月16日│120,000元│97年11月3日│97年11月3日│No059616│├──┼───────┼────────┼───────┼──────┼───────┤│004│97年8月6日│150,000元│97年8月6日│97年11月3日│No564461│├──┼───────┼────────┼───────┼──────┼───────┤│005│97年8月25日│450,000元│97年11月3日│97年11月3日│No564470│├──┼───────┼────────┼───────┼──────┼───────┤│006│97年4月4日│100,000元│97年4月4日│97年11月3日│No644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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