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簡字第4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有關交通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簡字第422號原告 沈春津 住○○市○○區○○路0段00號14樓上列原告因有關交通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轉起訴狀於本院),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書記官曾東竣